田东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菊花、陆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桂1022执40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27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1022执40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田东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张菊花,女。
被执行人陆军,男。
被执行人覃耀东男。
被执行人蒙卡丽,女。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田东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覃耀东、张菊花、陆军、蒙卡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2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耀东、张菊花、陆军、蒙卡丽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东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覃耀东、张菊花、陆军、蒙卡丽在本院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2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2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韦良慧
审判员莫愈鸿
代理审判员向治朝
书记员:
书记员陆安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