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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张廷变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沪0101民初14007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01
案件内容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1民初14007号

当事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汪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威,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廷变,女,1980年11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张廷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86,554.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透支原告信用卡款86,554.48元,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冯洁

书记员:

书记员张小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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