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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皖1881刑初243号
案由: 交通肇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0-28
案件内容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881刑初243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永平,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宣城市宣州区,租住宣城市宣州区。被告人黄永平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勇,安徽帅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9]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永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再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永平及其辩护人张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16日5时许,被告人黄永平驾驶车牌号为皖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104线由宁国市往宣城方向行驶,途径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办事处金桥湾小区门前路段时,与道路上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徐某1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徐某1受伤。后被害人徐某1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经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永平应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永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被告人黄永平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永平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并建议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杨某、徐某2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听资料及说明书,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归案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黄永平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黄永平的被害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永平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黄永平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黄永平属于初犯、偶犯,其平时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一直真诚悔罪,并自愿认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永平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到达,其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永平于2019年5月20日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一份,约定被害人徐某1的直接损失,由协议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另被告人黄永平再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000元,现已给付。同日,被害人的近亲属出具谅解书一份,表示愿意对被告人黄永平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平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永平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到达,其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永平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永平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并以履行完毕,且亦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于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黄永平的上述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不良评价,对被告人黄永平依法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永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谢宗钧

书记员:

书记员许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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