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忠义货运站与汕头市盛龙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执行拍卖用裁定书
案号:
(2016)粤05执512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1-17
案件内容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5执51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忠义货运站,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大学路**西交货运综合市场****,组织机构代码L2622194-7。
经营者方忠义。
被执行人汕头市盛龙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住所地汕头市大学路鮀新二巷沟湖工业区**代码77693099-3。
法定代表人张玉先。
审理经过:
关于汕头市金平区忠义货运站与汕头市盛龙食品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金法民三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汕头市盛龙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忠义货运站运费2444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汕头市盛龙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一批(详细见查封扣押财物清单),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张福明
执行员:卢俊生
执行员:曾恩生
书记员:
书记员:陈旭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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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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