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陈惠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粤1302民初1907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6-08
案件内容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2民初19070号
当事人:
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
负责人:田红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宗,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惠雄,男,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惠东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惠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惠雄名下位于惠东县房【产权证号:粤(2020)惠东县不动产权第0××3号】,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51367.56元为限,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51367.56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陈惠雄名下位于惠东县房【产权证号:粤(2020)惠东县不动产权第0××3号】,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51367.56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形式的处分。
如期限届满,上述财产仍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刘瑜
书记员:
书记员王聪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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