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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与张取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皖0722民初2892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0-16
案件内容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722民初2892号

当事人:

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MA2MQ4JN2B(1-1)。

负责人:张如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举德,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取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与被告张取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张取成不同意调解,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审判员陈卫无

书记员:

书记员(代)杨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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