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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洪涛、李广丰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鲁0113财保397号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21-06-29
案件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财保397号

当事人:

申请人:赵洪涛,女,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李广丰,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洪涛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广丰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洪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广丰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赵洪涛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顾业友

书记员:

书记员张美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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