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起贵与任瑞鑫、贾春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冀0427民初338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03
案件内容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27民初3387号
当事人:
原告:王起贵,男,194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磁县人。
被告:任瑞鑫,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磁县人。
被告:贾春峰,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磁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王起贵与被告任瑞鑫、贾春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起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起贵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张云广
书记员:
书记员田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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