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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起贵与任瑞鑫、贾春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冀0427民初338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03
案件内容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27民初3387号

当事人:

原告:王起贵,男,194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磁县人。

被告:任瑞鑫,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磁县人。

被告:贾春峰,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磁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王起贵与被告任瑞鑫、贾春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起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起贵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张云广

书记员:

书记员田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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