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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东营华鼎鸿基采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兴田工业搪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广大商初字第229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04
案件内容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大商初字第229号

当事人:

原告东营华鼎鸿基采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驻广饶县大王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明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金明,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浩浩,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兴田工业搪瓷厂,驻张店区世纪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韩其侠,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高文忠,山东世纪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艺,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华鼎鸿基采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兴田工业搪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营华鼎鸿基采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东营华鼎鸿基采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封万明

书记员:

书记员魏金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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