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海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毛德安、张小玲、谭帅、骆志敏、叶凌云、杨祝英、谭恒、程年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开执字第01625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5-05
案件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开执字第0162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罗海军。
委托代理人陈魏,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钰,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德安,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德安。
被执行人毛德安。
被执行人张小玲。
被执行人谭帅。
被执行人骆志敏。
被执行人叶凌云。
被执行人杨祝英。
被执行人谭恒。
被执行人程年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海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毛德安、张小玲、谭帅、骆志敏、叶凌云、杨祝英、谭恒、程年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毛德安、张小玲、谭帅、骆志敏、叶凌云、杨祝英、谭恒、程年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毛德安、张小玲、谭帅、骆志敏、叶凌云、杨祝英、谭恒、程年友的收入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王爱云
书记员:
书记员罗琼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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