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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罗海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毛德安、张小玲、谭帅、骆志敏、叶凌云、杨祝英、谭恒、程年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开执字第01625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5-05
案件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开执字第0162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罗海军。

委托代理人陈魏,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钰,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德安,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德安。

被执行人毛德安。

被执行人张小玲。

被执行人谭帅。

被执行人骆志敏。

被执行人叶凌云。

被执行人杨祝英。

被执行人谭恒。

被执行人程年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海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毛德安、张小玲、谭帅、骆志敏、叶凌云、杨祝英、谭恒、程年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毛德安、张小玲、谭帅、骆志敏、叶凌云、杨祝英、谭恒、程年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毛德安、张小玲、谭帅、骆志敏、叶凌云、杨祝英、谭恒、程年友的收入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王爱云

书记员:

书记员罗琼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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