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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长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吉0204民初140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6-07
案件内容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04民初1401号

当事人:

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1888号。

法定代表人:暴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罡,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舒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公仆,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徐长卫,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长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徐长卫已经将所欠贷款部分结清,并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审判员经为民

书记员:

书记员于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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