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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霞与董翔翮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晋0202执1500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06
案件内容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202执150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高丽霞,女,汉族,1981年9月19日出生,住大同市一电厂。

被执行人董翔翮,男,汉族,1980年12月7日出生。住大同市二电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高丽霞与董翔翮金钱给付一案中,董翔翮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执行人董翔翮银行存款八万零一百五十元整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左建同

书记员:

书记员王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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