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丽霞与董翔翮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晋0202执1500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06
案件内容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202执150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高丽霞,女,汉族,1981年9月19日出生,住大同市一电厂。
被执行人董翔翮,男,汉族,1980年12月7日出生。住大同市二电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高丽霞与董翔翮金钱给付一案中,董翔翮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执行人董翔翮银行存款八万零一百五十元整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左建同
书记员:
书记员王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