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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于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苏1283民初646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3-31
案件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646号

当事人:

原告:上海万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RCF60,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福路288号308A、308B、308C、308D、308E室。

法定代表人:陈秉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婧,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美华,女,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清,江苏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万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美华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2021年2月23日,原告上海万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上海万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审判员王小健

书记员:

书记员胡晓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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