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勇与张广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豫0526民初398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1-17
案件内容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6民初3982号
当事人:
原告:张三勇,男,195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张广峰,男,约50岁,汉族,住。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三勇诉被告张广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张广峰的送达地址找不到被告张广峰,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张三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索忠伟
书记员:
书记员申瑞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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