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22执149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黎姣兰,女,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汉高,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美桃(陈汉高之妻),女,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黎姣兰与被执行人陈汉高、李美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322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执行立案。
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12月2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发现其有保险已予扣划,另有部分银行存款已予以扣划并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李美桃的工资账户,本案经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到位案款及被执行人应缴纳的诉讼费等合计256000元。本院已向两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20年12月2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电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游新禧
人民陪审员廖继成
人民陪审员张自强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杨媚
代理书记员曾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