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青与杜荣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号:
(2014)临罗立保字第55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15-05-14
案件内容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临罗立保字第55号
当事人:
申请人陈青。
被申请人杜荣坤,成年。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青因与被申请人杜荣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杜荣坤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或价值15000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杜荣坤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15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段欣欣
书记员:
书记员李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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