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百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杜凌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内0402民初382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18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02民初382号
当事人:
原告:赤峰百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东城办事处东大营居委会**(原针织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景文,赤峰市红山区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凌燕,女,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赤峰百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凌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百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赤峰百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百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齐华
书记员:
书记员隋春宁
裁判日期:
二○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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