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82执218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小明,男,汉族,住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詹满福,男,汉族,住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小明与被执行人詹满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82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詹满福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小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劳务工资14000元及自2021年7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詹满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詹满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詹满福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詹满福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在本院有多案未履行,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詹满福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法定不准出入境通报备案、公布债务人名录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小明。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1年12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为劳务工资14000元及自2021年7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75元。
综上,被执行人詹满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82执21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胡永红
人民陪审员钱晓
人民陪审员卢慧玲
书记员:
书记员方浩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