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尤俊伟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一中刑执字第5229号
案由: 聚众斗殴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2-18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一中刑执字第5229号

当事人:

罪犯尤俊伟,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青刑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俊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

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尤俊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尤俊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一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尤俊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尤俊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刘美茹

代理审判员阎涛

代理审判员张丽娜

书记员:

书记员史军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