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宇振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辽0203民初6215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1-12
案件内容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民初6215号
当事人:
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花雨街43号。
法定代表人:高青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红霞,女,1984年11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宇振杰,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宇振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大连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钟薇
书记员:
书记员陈胜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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