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122民初3897号
当事人:
原告:刘虎,男,1974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王伟,男,198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虎与被告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工人工资款124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起,其跟随被告在来安县汊河碧桂园、江苏泰州碧桂园、常州碧桂园各项目工地从事装潢工作,被告以资金短缺为由拖欠其工资,后立有字据(欠条)。2018年底,其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款,被告出尔反尔一直拖欠。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起诉。
王伟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虎曾在2018年受雇于王伟在来安县汊河碧桂园等工地从事木工装潢工作。2020年1月23日,王伟向刘虎出具欠条一份,言明:欠到刘虎工人工资12450元,定于2020年正月内付清。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欠条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从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本案刘虎为王伟提供劳务,双方对报酬问题进行了结算,王伟出具了欠条。现刘虎依约要求支付工资款,王伟应当履行义务。王伟没有履行义务,刘虎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对刘虎要求王伟支付工资124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刘虎之主张及证据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刘虎工资款12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5.50元,由被告王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陈平
书记员:
法官助理郭正卿
书记员胡永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