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马克钢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闽0213执1272号之一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1-04
案件内容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13执1272号之一

当事人:

移送人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马克钢,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马克钢罚金执行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闽021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执行,执行被执行人马克钢与张进超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厦门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8230元;继续向被执行人马克钢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案件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及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房产登记信息、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洪坚毅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曾国量

审判员张薇

审判员邓小飞

书记员:

法官助理吴飞凡

代书记员康英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