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与李鹏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沪0101民初6762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4-09
案件内容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01民初6762号
当事人:
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钰华(YukWahLAM),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建添、马玉龙,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男,1971年7月10日生,住所地重庆市。
审理经过:
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程系其行信用卡持卡人,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人民币118,927.27元(包括利息、滞纳金)。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人民币118,927.27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范盈明
书记员:
书记员张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