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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与李鹏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沪0101民初6762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4-09
案件内容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01民初6762号

当事人:

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钰华(YukWahLAM),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建添、马玉龙,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男,1971年7月10日生,住所地重庆市。

审理经过:

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程系其行信用卡持卡人,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人民币118,927.27元(包括利息、滞纳金)。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人民币118,927.27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范盈明

书记员:

书记员张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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