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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贺某某、贺某俊、贺某仙、陈某某、贺某丽与被执行人贺某杰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晋0211执恢54号
案由: 继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5-29
案件内容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211执恢5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居住地大同市城区。

申请执行人:贺某俊,男,汉族,居住地大同市矿区。

申请执行人:贺某仙,男,汉族,居住地大同市城区。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居住地大同市城区。

申请执行人:贺某丽,女,汉族,居住地大同市城区。

被执行人:贺某杰,男,汉族,居住地大同市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贺某某、贺某俊、贺某仙、陈某某、贺某丽与被执行人贺某杰继承纠纷一案,依据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2民终1378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作出的(2017)晋0211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即被执行人贺某杰与申请执行人贺某某、贺某俊、陈某某、贺某仙、贺某丽共同按份继承坐落于大同市南郊区平旺乡三井村常青西街2排7号的三间砖木结构房屋及院落一处,即每人各依法享有六分之一的财产所有权。

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意见无法达成共识,且不同意调解,共同按份继承即每人各依法享有六分之一的财产所有权,无法进行分割,需进行析产后确定每人各依法享有的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7)晋0211执6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红星

人民陪审员邵爱茹

人民陪审员翟晓霞

书记员:

书记员焦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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