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冯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渝0107执5308号之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5-17
案件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07执5308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组织机构代码45044505-8。
负责人:李永盛,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冯灵,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冯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渝0107民初106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先后在银行、房管、车辆管理所等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房屋和车牌号为渝AZU5**号轿车一辆。经查,上述房屋原登记房号已更改,暂无法核实,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渝0107民初10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建磊
审判员杨德福
审判员丁宏
书记员:
书记员周海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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