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民终31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荣川,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秋(系姜荣川之妻),女,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振琥,灵璧县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凡提,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安徽鸿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荣川因与被上诉人曾凡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3民初4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均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对本案进行了不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因曾凡提的收割机自然起火烧毁姜荣川的部分树木的事实不持异议,一审法院亦委托鉴定机构对受损树木的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以委托方两次提供的受损树木的颗数不一致及部分树木已发新芽无法进行鉴定为由,将鉴定委托事项退回一审法院,此时一审法院应完善鉴定材料或组织当事人、鉴定机构人员现场勘验,以确定损失范围后予以鉴定,而一审法院直接以证据不足驳回姜荣川的诉讼请求,明显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3民初43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姜荣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审判长周亚丽
审判员姚强
审判员朱珊珊
书记员:
法官助理刘敏
书记员张可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