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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新溧民初字第00031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8-24
案件内容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溧民初字第00031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1月24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德

人民陪审员李杰斌

人民陪审员肖兴锁

书记员:

书记员胡培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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