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新溧民初字第00031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8-24
案件内容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溧民初字第00031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1月24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德
人民陪审员李杰斌
人民陪审员肖兴锁
书记员:
书记员胡培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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