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3民初21773号
当事人:
原告:李秀珍,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人,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李明,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
审理经过:
原告李秀珍与被告李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秀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秀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19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9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6日原告欲向原告妹妹李明明转账,因被告与李明明名字相近,误将钱款19000元转至被告名下尾号为7632的账户中。原告遂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被告拒不配合将不当得利返还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李明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月16日原告李秀珍向被告李明账号为×××的账号转账19000元。现就此笔钱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明予以返还。
审理中,原告称:因为之前我跟李明之间有过交易,我当时是在手机银行操作的,我想给我妹妹转账,他跟我妹妹重名了,我在手机上一搜索就出来他了,我也没有核实是不是我妹妹就把钱转了,然后就把钱转错了。之后我联系过他啊,我通过抖音和微信都联系过他,但是他不回复我了,他的电话也打不通。我还找着我们共同的朋友去找他,但是那朋友说李明跟他说不用那个微信号了。但我知道肯定不是,他还用着呢。
就利息计算,原告称:就是从我转账第二天开始计算。按照LPR计算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聊天记录、《客户交易详细信息》、转账截图和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李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根据现有证据,被告李明应当返还原告向其转款的19000元并支付利息,故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李秀珍不当得利款一万九千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一万九千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原告李秀珍已全部预交),由被告李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李秀珍。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陈英
书记员:
书记员荣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