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平国、刘玉景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1)鲁0902执1136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17
案件内容
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平国与被执行人枣庄市恒翔电器有限公司、刘玉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金及利息115027.25元、诉讼费1071.54元、保全费1020元。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现金4万元,剩余的77118.79元欠款用5台变压器设备抵顶,双方于2021年3月14日交接完毕。执行费13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至此该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902民初62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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