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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4潘秀与钱鹏、钱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苏0481民初924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24
案件内容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81民初9244号

当事人:

原告:潘秀,女,199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东,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鹏,男,199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告:钱志平,男,196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潘秀与被告钱鹏、钱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杜平

书记员:

书记员吴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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