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44潘秀与钱鹏、钱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苏0481民初924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24
案件内容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81民初9244号
当事人:
原告:潘秀,女,199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东,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鹏,男,199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告:钱志平,男,196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潘秀与被告钱鹏、钱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杜平
书记员:
书记员吴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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