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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熊伟减刑裁定书
案号: (2019)川17刑更525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9-11-26
案件内容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刑更525号

当事人:

罪犯熊伟,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了(2016)川1623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五百元。刑期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被告人熊伟未提出上诉。2016年10月11日送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川17刑更2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熊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罪犯熊伟现应于2020年2月5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熊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2个,确有悔改表现。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四川省达州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案未发现提请不当,建议依法办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伟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在配餐中心劳动中,积极带头肯干,服从安排,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注重食品安全,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2个。

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计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熊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熊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唐江

审判员吴成姝

人民陪审员魏建英

书记员:

书记员李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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