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志进与被执行人刘旭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川1921执1319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3-11
案件内容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21执131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进,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刘旭东,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进与被执行人刘旭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9)川1921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旭东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进借款2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和执行费200元。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旭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进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旭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旭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裴茂森
审判员胡燕文
审判员杨彬
书记员:
书记员朱灿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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