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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董超祺与被执行人赵贵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云2932执84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3-16
案件内容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2932执84号

当事人:

申请人董超祺,男,1983年11月生,云南省大理市人,现住鹤庆县。

被执行人赵贵生,男,1961年7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董超祺与被执行人赵贵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2017)云2932民初106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由赵贵生在2018年1月18日前退还董超祺100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2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履行了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8)云2932执8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潘锦

书记员:

书记员王玉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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