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丽与王勇才机动车交通肇事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川3424执73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6-23
案件内容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3424执7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孙丽,女,汉族,1988年3月11日出生,住会理县。
被执行人**才,男,汉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会理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德昌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昌民初字第4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以(2015)德昌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才犯交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目前关押于攀西监狱服刑,本案中的肇事车川WED0**美亚牌小型汽车已基本报废,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该车,被执行人**才至今未婚,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孙丽也未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对德昌县人民法院(2015)德昌民初字第497号民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冯勇
审判员张选智
审判员胡宗华
书记员:
书记员张光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