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王文柱、尹喜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浙06民终306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8-09-20
案件内容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民终30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柱,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喜红,女,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延安东路**。

负责人:郭燕萍,行长。

原审被告:韩臣,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原审被告:吕成魁,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

原审被告:绍兴柯桥沃驰纺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绍兴轻纺贸易中兴****

法定代表人:韩臣。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文柱、尹喜红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及原审被告韩臣、吕成魁、绍兴柯桥沃驰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2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王文柱、尹喜红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文柱、尹喜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方艳

审判员王翠

审判员王晗莉

书记员:

法官助理车楚佳书记员金晨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