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跃兰诉前保全案件裁定书
案号:
(2014)莱城民保字第75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4-06-25
案件内容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莱城民保字第75号
当事人:
申请人:巩跃兰。
被申请人:黄斌。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车辆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鲁SP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张月娟
书记员:
书记员亓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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