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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跃兰诉前保全案件裁定书
案号: (2014)莱城民保字第75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4-06-25
案件内容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莱城民保字第75号

当事人:

申请人:巩跃兰。

被申请人:黄斌。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车辆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鲁SP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张月娟

书记员:

书记员亓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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