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华侨休闲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潘喜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吉0102民初2062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3-09
案件内容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2民初2062号
当事人:
原告:长春市华侨休闲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与卫星路交汇处。
负责人:庞志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明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晓芳,吉林谆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喜新,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华侨休闲广场小区。
审理经过:
原告长春市华侨休闲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潘喜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长春市华侨休闲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审判员:
审判员孟辉
书记员:
书记员马盛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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