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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渝0114民初2378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6-24
案件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4民初2378号

当事人:

原告:黄某某,女,现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代理人:张卫,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何某某,男,,现住重庆市黔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增加了诉讼请求数额,应当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诉讼费,经通知,原告黄某某不按期缴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黄瑾

书记员:

书记员张芳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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