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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泛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毛亚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浙0225民初1283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4-18
案件内容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25民初1283号

当事人:

原告:宁波泛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阳明花园。

法定代表人:吴雷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剑炳,宁波市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毛亚萍。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泛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毛亚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宁波泛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泛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审判员奚巧群

书记员:

书记员翟洁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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