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平、陈明忠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苏0282民初11445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4-29
案件内容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1445号
当事人:
原告:王建平,男,196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陈明忠,男,197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平与被告陈明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平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明忠起诉的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王建平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明忠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建平撤回对被告陈明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王建平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史伟中
书记员:
法官助理史俊达
书记员刁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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