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王建平、陈明忠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苏0282民初11445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4-29
案件内容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1445号

当事人:

原告:王建平,男,196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陈明忠,男,197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平与被告陈明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平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明忠起诉的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王建平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明忠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建平撤回对被告陈明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王建平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史伟中

书记员:

法官助理史俊达

书记员刁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