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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球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湘1381刑初236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1-14
案件内容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1381刑初236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维山乡;曾因犯盗窃罪,2017年4月14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2017年4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8年6月21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湖南省冷水江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8]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郭某某同意,由本院审判员张洁独任审判,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光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系吸毒人员,因缺钱购买毒品,遂起意盗窃财物用于购买毒品。2018年5月13日凌晨,郭某某驾驶货车在冷水江市军城路京东快递物流公司门口,窃取快递公司用于送货的4辆三轮车上的7组电瓶,共计电瓶35个。随后,郭某某将盗得的电瓶到新化县销赃,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卖掉30个,得赃款人民币1200元,剩下的5个电瓶藏于其货车上。

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4037.5元。

2018年6月2日,民警在冷水江市军城路将被告人郭建军抓获。到案后,郭建军如实供述其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手柄剪刀一把,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害人段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蔡某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照片,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

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郭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前后两罪均系故意犯罪,犯前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郭某某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审判员张洁

书记员:

书记员喻铱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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