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韦永超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桂11刑更561号
案由: 强奸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8-01-26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11刑更561号

当事人:

罪犯韦永超,男,1952年9月10日出生于广西贺州市,壮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四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了(2014)贺八刑初字第7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永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22年4月4日止)。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于2017年1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报称,罪犯韦永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取得较好成绩,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韦永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为证实以上事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提供了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呈报罪犯韦永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对罪犯韦永超报请减刑无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韦永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罪犯韦永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21年7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黎永忠

审判员黄献年

审判员甘怀新

书记员:

书记员李碧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