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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世明与陈俊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苏0982执1099号之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7-23
案件内容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82执1099号之四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朱世明,男,196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陈俊良,男,197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世明与被执行人陈俊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作出的(2018)苏0982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世明于2018年5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000000元、利息(3000000元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及迟延履行金。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通过邮寄、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并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主动申报亦未自觉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申请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2019年3月12日、2020年6月29日三次通过“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于2018年5月8日、2020年6月29日二次通过“点对点”江苏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人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购物地址、户籍、酒店住宿、出入境、保险等财产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盐城市××区××镇锡剧团院内棉麻住宅楼6幢6号,查封期限自2018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5日止(申请执行人到期如需继续冻结,需于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名下苏J×××××已达到报废期限,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2019年2月14日分别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及村委会进行实地走访,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工作人员调查被执行人居住、家庭经济收入、就业、债权等情况,并张贴执行公告、失信曝光公告,未能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法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36596.5元,查封期限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8日至(申请执行人到期如需继续冻结,需于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陈俊良在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3372股股权,拍卖价为1898075.53元,对上述拍卖款进行分配,朱世明分得额为183282元。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依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查控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依法释明恢复执行及申请续封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其住房公积金,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股权,并对拍卖款进行了分配。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住房。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执行中,已执行到利息183282元,对于借款本金3000000元、剩余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未能全部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陆文义

审判员徐中宁

审判员肖林

书记员:

法官助理冯远宏

书记员张烨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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