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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瞿全华、孟凡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鲁1722民初43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4-28
案件内容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2民初438号

当事人:

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向阳路中段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POP1J。

法定代表人:黄福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瞻,男,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瞿全华,女,汉族,1969年7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孟凡银,男,汉族,1966年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孟祥佩,男,汉族,1980年11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瞿全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7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孙朋安

书记员:

书记员王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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