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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华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鲁15刑更800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7-09-16
案件内容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5刑更800号

当事人:

罪犯于华,男,1985年1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汉族,文盲,现在山东省聊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4月24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鲁聊狱减建字[2017]第436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并附罪犯悔改证明、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奖励十次。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结合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退赃退赔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于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尹继阳

审判员于景涛

人民陪审员魏方亚

书记员:

书记员孙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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