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泉刑执字第627号
当事人:
罪犯陈彬彬,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3日作出(2006)安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彬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06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陈彬彬已缴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彬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1月20日以(2006)泉刑终字第9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09年12月2日以(2009)泉刑执字第15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2年3月23日以(2012)泉刑执字第1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4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4)377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陈彬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彬彬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够继续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个人内务整洁;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分,2011年、2012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交清。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择优报请减刑量化得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月考核奖惩审批表、交款收据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彬彬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安心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彬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6月13日起至2014年7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丁美芳
审判员黄乌坚
审判员王梓榕
书记员:
书记员杨雅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