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洪林、张同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鲁1402执恢45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3-29
案件内容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402执恢45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孙洪林,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吴桥县。
被执行人:张同臣,男,1983年11月29日产生,汉族,住德城区。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同臣在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7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王中红
书记员:
书记员张晓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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