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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洪林、张同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鲁1402执恢45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3-29
案件内容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402执恢45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孙洪林,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吴桥县。

被执行人:张同臣,男,1983年11月29日产生,汉族,住德城区。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同臣在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7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王中红

书记员:

书记员张晓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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