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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邓顺富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丽中刑执字第948号
案由: 抢劫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7-24
案件内容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丽中刑执字第948号

当事人:

罪犯邓顺富,男,汉族,1969年11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7日作出(2007)华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邓顺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纳】(刑期自200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本院减刑4年。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丽江监狱提出,罪犯邓顺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邓顺富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积”审批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顺富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杨廷江

审判员王忠玉

审判员陈旭

书记员:

书记员杨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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