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新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苏0114民初1348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4-25
案件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4民初1348号
当事人:
原告:江苏新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072633XG,住所地在南京市禄口镇来凤路。
法定代表人:梁晓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瑶,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新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新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新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新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新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黄其华
书记员:
书记员高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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