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3执963、962、387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孙素平,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申请执行人:李牛生,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申请执行人:余志军,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执行人:东莞市洁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林场林中一街8号A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翠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素平、李牛生、余志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劳人仲院横沥庭案字[2017]302、304、303号终局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东莞市洁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其至今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在东莞市房管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网络银行等银行机构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进行限制高消费。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8)粤1973执962、963、387号三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叶志文
审判员冼钊龙
审判员杜星恒
书记员:
书记员丁学良
张达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